产品分类

塑料法兰盖的生产监察与处罚

塑料法兰盖的生产监察与处罚


塑料法兰盖的生产监察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进塑料管帽行监察,并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入用人单位和就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有关资料,检查劳动场所或者询问有关人员;
    (三)制止、纠正违反劳动塑料内塞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布虚假的用人信息或者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发布招工简章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者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
(一)非法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未PE管内塞成年人的,限期送回原居住地,并按照每介绍1人处以1500元罚款,每招用1人使用1个月(未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属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招用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按照每涉及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介绍或者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四眼法兰盖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的,按照每涉及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招用其它劳动证件不全的求职者,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版权所有:沧州捷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ICP备案号:冀ICP备20005989号-1 技术支持:沧州瑞智网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