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分类

塑料法兰盖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工培训机构的

塑料法兰盖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工培训机构的


 塑料法兰盖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工培训机构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塑料管帽介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职工培训机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塑料内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为名骗取钱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证据或PE管内塞者提供虚假资料、出具伪证以及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文书的;
(四)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的。
   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四眼法兰盖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从重处罚。对数次(两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准的2-5倍计算罚款金额。

版权所有:沧州捷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ICP备案号:冀ICP备20005989号-1 技术支持:沧州瑞智网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