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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塑料管帽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富余人员、放长假职工、外单位借用人员、带薪上学人员、派出到合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劳务输出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专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实行转制或进行股份改造的,其性质已发生了变化,无论法人名称是否改变,都应当与员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解除或终止劳塑料内塞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劳动者一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一份,由劳动者交所在社区居委会一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PE管内塞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劳动者持劳动仲裁机关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登记表》或《终止劳动合同登记表》到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塑料法兰盖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眼法兰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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